是盗窃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基本案件:2004年5月11日凌晨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邹、唐、罗与杨(杨年龄在16岁以下)一起,将扳手、锤子、钢锯等工具带到长潭高速公路湘潭市赵山镇锦屏村段,拆除三个交通标志(包括两个方向标志和一个电话标志)后,将其运至唐家中藏匿赃物。经鉴定,这三个交通标志价值5900多元。

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邹、唐、罗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杨不满16岁,不构成犯罪)。原因如下:(1)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自己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二)以秘密手段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邹、唐、罗的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原因是:(1)虽然上述犯罪嫌疑人通过秘密盗窃的方式窃取了大量的公私财物,但他们窃取了正在使用的交通标志;(2)它们的毁坏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和毁坏的危险。(3)行为数额巨大,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形成盗窃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假想重合。该罪应根据其中一种较重的刑罚定罪处罚。

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高于盗窃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界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链接:盗窃和交通设施损坏的区别

盗窃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斜或者损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活动。这两种犯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侵权客体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客体是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上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破坏方法,只要足以造成车辆倾斜和损坏,就构成本罪。盗窃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3)主观意图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导致车辆倾斜和毁坏而对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盗窃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比盗窃大,法律惩罚比盗窃重得多。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是看犯罪所针对的设施是否被使用。对于盗窃、盗窃切割尚未安装或已安装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运输设施,应按盗窃处理。运输设施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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