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的一般原则

3.1评估的原则

残疾评估应以人体损伤的治疗效果为基础,认真分析残疾、事故和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3.2评估的时间

评估的时间应基于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

对治疗终结没有约定的,办案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治疗是否结束。

3.3评估条件:

评审员应为具有法医学资格的人员。

3.4评估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3.4.1人权评估

(一)有权了解案件事实和与评估有关的其他材料;

b)有权向各方提出与评估相关的问题;

c)有权根据医疗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体检,并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业知识有限或评估材料不足而拒绝评估。

3.4.2评估员的义务

a)全面、认真、科学、客观地检查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正确、及时地做出评价结论;

回答事故处理机构提出的与评估有关的问题;

(d)对案件保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存提交评估的文章和材料。

3.5评估表

3.5.1评估员完成评估后,应制作评估表并签字。

3.5.2评估表包括概况、病例介绍、病历摘要、检查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

3.6残疾等级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本标准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1级(100%)到x级(10%)不等,每级相差10%。残疾分类的依据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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