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信经纪人的保证承诺吞下苦果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署《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投资国债。渤海证券保证了其10.5%的年收益率。合同签订后,渤海证券在大厦的某个资本账户下非法买卖他人股东账户的股份,造成巨大损失。
楼某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担保收益。但是,渤海证券表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是由一定的建筑,而交易所的结果应该由一定的建筑承担。因为所有的股票交易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的,所以很难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主持法官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了事实。因此,渤海证券被命令归还该大楼的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但其要求保证收入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分析》:一些投资者相信证券公司承诺保证投资回报,并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投资者应该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2.证券公司必须为“冻结订单”买单
袁某在中银证券开立账户。2007年4月,袁某接受委托,通过中国银行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购买定向增发股票。然后,其资本账户被相应的金额“冻结”。但是,袁某当天没有找到委托记录。在垂直日,* ST方向股票的股价上涨。袁某称,中行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份,导致其股份差价损失,应予赔偿。然而,中银证券表示,“冻结订单”是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中行证券“票据阻塞”事件是由于通信线路阻塞造成的,这是证券公司通过更换设备、改进技术或加强内部管理可以提前克服和预见的缺陷。这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是由于证券公司的疏忽。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3、购买认股权证,无诉讼回报
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名原告高某等人分别起诉认购权证发行人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即机场JPT1)、认购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的诉讼反映,原告在有争议的权证到期日之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分别购买了权证,但由于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后无法进行交易,原告失去了所有投资。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充分披露权证的到期日和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对权证交易期限的错误理解,造成投资损失。因此,被告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已被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原告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有过错,他将承担后果。
4、5万元购买“零”服务
2006年7月,吴某从古莱信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顾公司承诺分析师将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应用,并为大规模分析提供短信服务。此后,古来信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声称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这笔钱。审判期间,法官提醒中小股东,如果他们真的需要股票投资建议,他们应该仔细选择合格的机构。同时,法官提醒尚未具备股票咨询资格的投资咨询公司应遵守中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