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可以向其父亲或母亲永久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其永久居住地。并准备以下程序:
1.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持有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3、婴儿的父亲或母亲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对于不同年份出生但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应持上述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报市局批准。
6.关于子女外国出生人员(出国留学、经商或在国外工作)的定居,应遵循简化程序的原则。有了子女出生证,子女回国时使用的父母和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以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定居。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进行:(1)父亲或母亲在中国的人,父亲或母亲都在国外的人,父亲或母亲原居住地为抚养的人。(2)如果没有以前的条件,可能是在祖父母那里。(3)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可在抚养其他地方找到。
新生儿可以在本市向父母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账户应由警察局审查后办理。
待审核的认证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份或单位人事和安全部门盖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份;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在开户后一个月内申报账户,便于统计人口和发布新人口各方面的成本预算;
注:对于非婚生婴儿,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和复印件应附有母亲的永久居留声明,亲子鉴定证明应附有父亲的永久居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