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电信技术,例如发送短消息,拨打电话和互联网,以针对未指定的大多数人进行欺诈。欺诈金额难以核实,但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应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将其标识为“其他”。“严重情况”,以欺诈(定罪)被定罪并处罚:
(1)发送超过5,000条欺诈信息;
(2)诈骗电话超过500人次;
(3)欺诈手段是坏的和严重的。
实施前款行为,数量达到前款(1)和(2)规定标准十倍或以上的,或者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被认为是“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因欺诈(尝试)而被定罪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