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永远不会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目的而返回的现象。由于诉讼时间的限制,经常给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追偿债务:
第一种方式是,债权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追偿债务。提起诉讼时,法院应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法院将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服务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将在审理借款人与债务人关系明确的案件后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财产,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种方式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布债务人为失踪人员,然后保管人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贷款。中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第21条规定,失踪人员的财产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其他近亲和朋友保管。失踪人员应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保管人从失踪财产中支付。
第三种方式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更换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