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在权利者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发生法定事由,权利者暂时不能行使探视权的情况。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是“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视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权利人多次非协商或非法院裁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病权,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的
2.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时,有辱骂、虐待,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的
3.子女如有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其慰问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4.探病过程中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倾向的;
5.有毒品、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差或自己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人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属,唆使子女犯罪的;
7.借用机隐藏有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探望方作出“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行为的,可以直接由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去法院,依法要求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权利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病的事由消失后,必须恢复探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