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也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包括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别规定。1980年颁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令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应该鼓励晚婚晚育。”但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俗的特殊情况,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灵活的或者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文件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区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各种补充规定。从全国各地现行的各种补充或灵活的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自治区都规定”男子不得低于20岁,妇女不得低于18岁”;同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在《补充规定》中规定结婚年龄,明确提倡晚婚。这是大多数自治区的做法。例如,1982年生效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从1984年1月开始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试验规定:“应该鼓励晚婚晚育。”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鼓励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但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晚婚没有明确提出。例如,1989年实施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只规定了结婚年龄。
第三类是没有关于晚婚的规定,但是根据少数民族和当地的习俗,早婚是被明确禁止的。根据1988年10月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号第二修正案的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20岁,女性不得低于18岁。禁止未满结婚年龄的男女提前订婚。
也有一些自治区考虑到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不同的办法。例如,1988年修订的第《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号法律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低于20岁,女性不得低于18岁。如果汉族男子或妇女与蒙古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男子或妇女结婚,则汉族的年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