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拘留。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坏。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证人和扣押物品的持有人进行清楚的核对。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证人和持有人当场签字或盖章。一份副本应交给持有人,另一份副本应附后,以备日后参考。
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家庭存款和犯罪嫌疑人的汇款。
家庭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冻结的汇款不得再次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被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冻结的家庭存款或汇款,如发现确实与本案无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返还原所有人或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