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快捷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它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共同财产具体数量的确定、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律程序等。关于子女的问题,包括选择合适的抚养方法、合理确定抚养费用、确定访问方法等。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的确定、双方承诺比例的确定、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
然而,在实践中,第三方常常在离婚后通过协议要求偿还债务。因此,有必要说明我国婚姻法采用了两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共同生活的丈夫和妻子所欠的债务应一起偿还”。《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2)第2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离婚协议中夫妻之间的债务分割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也没有外部法律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债权。
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向国外借款时明确声明债务是丈夫或妻子的个人债务,则该债务属于丈夫或妻子的个人债务,不列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