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假原则应以保证完成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每年年初,各部门都要对员工休假进行全面规划。
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需经部门主管批准。
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职工享受产假、护理假、婚丧假、护理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3)年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每周两天的假期、法定假日和工厂庆祝假日。
(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其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1、请休假累计超过20天;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3、累计工作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4.工作超过2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
(六)已享受年假,当年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假。
(7)员工在工作一年后,从第二天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假期天数在当年内)。
(8)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原则上两次),从一天开始。不允许调整工作时间(半天)或休假,也不允许全年分阶段休假。
(9)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下属员工享受年假。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他们会自动放弃,不支付年假工资。
(10)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对于员工不应休的年假天数,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3倍),并于次年1月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