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证原件、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书证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件,你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和与原件核对过的摘录。
(二)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原始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来源,经核对无误后,由有关部门盖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簿、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被告人提供的询问、陈述和谈话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和对话者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