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成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认股人和公司有直接影响。因此,对赞助商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也被称为“填补空白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成立失败了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设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收到的股份的责任。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还应当对返还认股人缴纳的股份和计算银行同期利息家庭存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的相互责任,应按协议或出资比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