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增加规定:
1.第3条禁止夫妇与其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4.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5.第十一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9.第30子女条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姻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10.第32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1.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探望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13.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为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期间,另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