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6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提成属于有报酬的奖金,因此尽管法规没有明确将提成包括在工资范围内,但在诉讼实践中,销售提成通常会包括在您的基本工资中。
2009年5月,张申请了一家制药公司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张的月工资为1560元。2009年11月,张以药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药厂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中,双方在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问题上意见不一。原来,虽然双方有工资协议,但张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实际工资为15805元,外加销售提成。因此,张要求将这一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双份工资的基础。然而,该制药公司认为,它应该支付双倍的商定工资,而不是包括销售佣金。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有利于张的请求的裁决。
评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销售佣金是否应该包括在双倍工资补偿基数中。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并未明确将提成费纳入薪酬范围,但从提成费的激励特点来看,提成费应属于薪酬中的奖金范畴,应被认定为张工资总额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纳入张的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