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子女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子女健在;
(2)如果没有子女对夫妇,则只有收养对夫妇和子女对夫妇;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无兄弟姐妹;
(4)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离婚后,其中一方依法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没有再婚或没有子女再婚但没有生育。
再婚夫妻,双方均有子女、子女出生期间存在原夫妻关系,已领取荣誉证书的只有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或收养-子女父母,可继续享受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唯一子女父母的荣誉证书,且再婚后未再生育或生育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唯一子女父母的待遇,未生育子女的一方可享受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