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应注意什么?
(一)收购价格的确定:同一种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要约收购期限: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要约收购期限届满,部分要约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收购中约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股份。预售的股份数量超过预定购买金额时,购买人应当按照相同比例购买预售所需的股份。为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并已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售的全部股份。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份的临时托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结果。
(三)要约收购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收购条件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证券监督管理局和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期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改变要约收购的条件,但竞争性要约收购除外。在竞争性报价的情况下,如果发出初始报价的买方在初始报价期到期前不到15天改变其投标报价条件,投标报价期应延长。延长的投标报价期限不得少于15天,且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争性报价的截止日期,并按规定比例增加履约保证金。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通过现金、有价证券、现金与有价证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上市公司的收购价款。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款的,购买价款的20%以上应当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同时作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购买人以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证券估价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
购买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购买人应当在发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价款的全部证券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购买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债券的交易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购买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支付购买价款时,还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供其选择,并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和交付方式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