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采购与要约采购的区别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报价与协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可以通过协议股份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
(2)《证券法》虽然没有明确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股份类型,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为可流通普通股,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为不可流通股份(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订立合同,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让,因此协议收购通常是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目标是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目标公司的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主要用于敌意收购。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控制权与股东分离时;协议收购大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且有控股股东时,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五)收购要约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果继续收购,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承诺出售股份的股东与收购人有合同关系;当持有上市公司90%以上的股份时,购买者有义务进行强制要约收购。但是,协议收购是基于双方依法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