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素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证券管理系统。
(2)客观要求
客观地说,本罪的特征是伪造或者变造国家发行的数额较大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所谓伪造,是指通过复制、提取、印刷等方式将不可转让证券制作成“有价证券”的行为,是一种从无到有的伪造行为。所谓变更,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证券进行变更、修补、拼接、拼接和覆盖,以改变其主要内容,如拟发行证券的名称、期限或数量的行为。在真理的基础上,它把真理由少变多,使真正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始的有价证券。所谓的国家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指财政部为满足国家紧急预算支出而发行的一种国债。它以面值公开发行,表明债务的到期日和到期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或出售。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国库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套期保值债券、金融债券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因素
本罪必须是主观故意,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