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如果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的关系,应给予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的义务或实施子女的虐待行为,或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如果10岁或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子女,并且希望与具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改变。
原则上,抚养的权利不变,但上述情况和抚养子女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