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长假的员工、富余人员;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他不在的时候要达成协议。
2、长期借用国外单位、有偿学校和其他非在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并达成良好的协议。
3、请长假的员工,不要在员工期间;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4、原正式职工核定的无薪职工;根据双方协议,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
5、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特别协议是必要的。
6、公司经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限制双方的劳动关系。
7、学生使用兼职勤工俭学人员;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8.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的职工;原劳动合同需要延期,但也可以协商变更。
9、派往合资、参股大内的员工;有必要和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是指派遣单位的合同协议。
10、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未变更,法人名称未变更的企业职工;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需要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