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的集中使用和运营;
(二)在指定受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
(六)转移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家庭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七)截留或者支持业务收入或者增值收入;
(八)以营业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支付管理费用;
(九)超出管理中心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费用标准和范围的;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的;
(十一)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的;
(十二)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贷款;
(十三)未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的;
(十四)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手续的;
(十五)未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的;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