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1。受伤(死亡)人员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2.申请人是雇主、受伤雇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职业病应当先在市卫生防疫站或者省级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
2.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1。填写010301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
工作证、工作证、工资单或同事证明等。)3、员工身份证(一份复印件)4、第一病历(诊断书)(一份复印件)5、事故现场见证人出具的见证人证言(一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6、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可在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和打印)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机动车事故伤害)8、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针对暴力人身伤害等))9、其他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3.程序: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据》。如果材料不完整,将在现场或15个工作日内发出“材料完成通知”。
2.材料基本收集完毕后,工伤保险部门将向用人单位发出《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对相关资料。
3.工伤保险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4.其他事项:1.工伤医疗期满后30天内,员工如怀疑残疾,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申请残疾(等级)鉴定,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2.在收到鉴定结论后30天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员工可持工伤证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用单据及病历原件、工伤前一个月的工资表(如因工死亡,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