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教育,教育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家长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1的有关规定:
(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年满18岁,年满18岁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年满16岁但不满18岁、主要生活来源是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3.父母应承担年满18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人子女的抚养费用。
4.丧失工作能力或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成年人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无法参与正常就业的人。
⒌对于那些仍在学校学习的人来说,学校指的是高中及以下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被定义为“仍在学校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子女成年人,或者已经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人。《意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意见》认为,只要家长是在校学生,他们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我认为他们是子女,在高中或以下接受教育,因为他们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上位法或下位法。然而,《婚姻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颁布于2004年,晚于93年《意见》。根据新法律,它优于旧法律。《婚姻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规定,父母没有义务为受过大学或高等教育的子女成人支付抚养费用。
6.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主要指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子女居住在城镇、无就业机会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
7.父母自己失去了抚养能力。